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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《厅属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作者:管理员        发布日期:2020-12-03


厅属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

第一条 为规范厅属高校捐赠冠名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高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厅属高校是指教育厅属普通本科高校、成人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。
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冠名是指高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,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、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。

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高校捐赠财产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教学机构包括高校内设各教学学院(系、部、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。

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,以及广场、道路、园林、桥梁、树木、绿地、水系等校园景观。

奖助金等项目包括各类奖学(教金、助学金、高校组织的文体活动、比赛竞赛和其他研究机构等。

第四条 鼓励社会无偿捐赠支持高等教育事业,倡导刻石记载、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,从严控制捐赠冠名。

第五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 坚持依法依规;

(二)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

(三) 坚持服务于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;

(四) 坚持高校管理主体责任。

第六条 高校负责捐赠冠名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。高校应明确统一的归口管理部门,统筹学校捐赠冠名工作。

第七条 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,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,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,奖助金等项目可以捐赠冠名。

第八条 高校应结合实际,明确捐赠冠名条件。各类校舍建筑捐赠冠名的,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(重置成本。其中,冠名在建、拟建校舍建筑的,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 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,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。

第九条 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,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。

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。

第十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(含简称的,该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。

第十一条 高校捐赠冠名,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、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,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  证,符合冠名条件的,应制定具体冠名方案,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、名称、期限、解除条款等内容,拟订捐赠冠名协议,按规定履行校内相关决策程序。

冠名建筑景观的,还应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,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,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冠名方案进行专题研究, 按照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,由学校党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。

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捐赠冠名项目的履约管理,建立冠名跟踪管理机制,做好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。

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捐赠冠名退出机制。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,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,高校应及时解除冠名。

第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定,制定或者修订学校捐赠冠名管理制度。

第十五条 高校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,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

第十六条 高校应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捐赠冠名工作,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  任。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对于本规定印发前的捐赠冠名,要结合本规定精神,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,妥善处理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,各市()和省级相关部门可结合本规定精神,规范所属高校捐赠冠名工作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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